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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物权包括哪些,所有权自物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搜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9-08 00:02:06 编辑:公务员考试 手机版

1,所有权自物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搜

所有权是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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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是物权纠纷

物权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物权包括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指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他物权指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什么是物权纠纷

3,他项权有效期多长时间

严格来说,他项权包括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你所谓的多长时间是指权利的效力期间?这要分具体情况,看你想问的究竟是什么权利。
当然可以再抵押给别人。会影响你的优先受偿权!办理登记的抵押优先受偿!你的属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

他项权有效期多长时间

4,抵押权跟物权问题

轿车属于特殊动产,采取登记才可以对抗第三人的做法,也就是说,即使B是在出于对A的合理信赖的基础以上取得了抵押物,该抵押物的转移未经事先登记是不能对抗第三人对此物提出的请求的,这里排除了信赖保护原则适用!况且C是该汽车的所有权人,根据所有权不消灭,具有追及效力的原则,B应当返还汽车给C,B遭受的损失应当向A追偿,现在关键是A是如何从C处取得轿车的,A的处分行为的根据是什么?不排除诈骗的可能!
抵押权是物权。物权分类:物权:自物权、他物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现在车子在谁手里呢?A是否把车子已经折价给了B?如果没有,在A手里那么这是抵押,在B手里这是质押。需要涉及到抵押登记问题,和质押登记等问题。2.还要考虑A怎样得到这部车子,是车是遗失物还是盗窃物。两项的法律规定也不一样。3.C虽然是车主,但是他在购买该车的时候有没有做所有权取得的物权登记,这个登记是自愿的。这也是要考虑的范围。你的问题不是很详细,没有办法解答。

5,用益物权包括哪些

用益物权体系 我们认为,中国未来的用益物权体系应当包括下列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而永佃权、承包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租赁权等,则不能成为中国未来的用益物权。因为:第一,永佃权已无存在之基础;第二636f7079e799bee5baa631333332636336,承包经营权并不是严格的法律用语,在未来的用益物权立法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第三,国有企业经营权是一个多年来一直争论不休,而至今尚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对国有企业经营权,我们倾向于通过法人所有权的方式来解决;第四,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可以改造成为用益权;第五,租赁权自始都是一种债权,虽然现代法中有“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这并不能改变租赁权的债权属性。 1.地上权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地上权是指为建造房屋、隧道、沟渠等工作物及培植竹木、树木,使用他人土地之权。中国民法中是否存在地上权,是否应当确认地上权,学者们有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中国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就是地上权,或相当于地上权;也有学者认为,地上权与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不同的,我们没有必要硬拘泥于地上权的概念,不应非将它们的名称统一不可。我们认为,从本质上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权并没有什么差别,完全可以用地上权这一准确、统一的概念取代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建立中国的地上权制度,应当以现行的以营造建筑物、种植树木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造林权为基础,同时,应当确认地下和空中地上权。 2.地役权 地役权是一种古老的物权形式,不仅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存在,而且英美法系国家也予以确认。通说认为,地役权是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可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和不继续地役权、表现地役权和不表现地役权。中国立法中没有地役权的规定,《民法通则》只是规定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颇为相似,立法例上也有将相邻关系作为一种地役权加以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在地役权篇第二章“法律规定的役权”中就规定了诸如流水、通风、采光、滴水、通行等相邻关系。中国也有部分学者将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等同起来,用相邻关系取代地役权。这是不正确的。从法律性质上说,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是不同的:相邻关系属于自物权的范围,其创设的目的是对所有权行使效力及范围进行直接限制;而地役权属于他物权的范围,其创设的目的在于利用他人土地以便于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自罗马法将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措施,纳入所有权体系,德国、日本、瑞士等国的民法都沿用此制。因此,在未来的用益物权中,应当将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区分开来,在用益物权体系中,给地役权以一席之地。 3.典权 典权是中国传统的特有物权制度,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是属于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还是两者兼而有之,学者们甚有分歧。我们曾对这一问题作过详细的论述,认为典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在传统民法中,典权的标的物包括土地和房屋。新中国成立后,以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典权被废除,但公民之间的以私有房屋为标的物的典权一直大量存在,并得到了司法实践的承认和保护。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典权的适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中国未来的用益物权立法应当确认这一具有中国固有传统的物权种类,并将典权物扩大到一切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如土地、房屋、地上权等。 4.用益权——指对物或权利不加变更使用收益的权利 用益权是指对物或权利不加变更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国外立法例中,如罗马法、法国法、德国法、瑞士法等,均将用益权作为人役权的一种。按照《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用益权包括物上用益权、权利上用益权和财产上用益权。借鉴国外的用益权制度来构造中国的用益物权体系,这是一种积极有益的探索。有学者主张,中国的国有企业经营权和国有资源使用权可以改造成为用益权。我们赞同创设用益权制度的设想,但对用益权的具体内容则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目前有两种权利可以归入创设的用益权之中,即以开发利用国有、集体自然资源(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矿藏)为目的的使用权和以耕作、牧畜、养殖为目的而承包国有、集体自然资源(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因为,这两类权利都符合用益权的特征,其内容与用益权基本相同。至于国有企业经营权,应当通过法人所有权的途径加以解决。关于能否将农村承包经营权改造成为永佃权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主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改造成为永佃权;也有学者主张,现代法中不能重建永佃权制度,但在未来立法中可以借鉴永佃权制度中的某些合理成分及其做法。我们认为,农村承包经营权以改造成为用益权为宜,而不宜改造成为永佃权。因为:第一,在现代法中,随着各国土地政策的不断改进,永佃权已趋式微,甚至消灭;第二,永佃权作为封建剥削的工具,已在大陆消失近40年,这种国情不能不予考虑;第三,使用用益权而不使用永佃权,国外已有立法先例。《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都规定的是用益权,而没有规定永佃权。

6,谁能给我民法总论重要名词解释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一般期间是指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特殊期间则指有关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等。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在后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未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民事主体。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为使第三人获得利益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如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为自己享有合同权利和取得合同利益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属于公益法人。产品责任,即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对其制造、销售或者提供的有缺陷产品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亲属权是指除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基本身份权利。人格利益,是指形成人格权的客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有着密切联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和思维,不受任何人和组织的非法控制、约束和妨碍的权利。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非所有人对物享有的一定程度的支配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代理证书是指证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法律文件。任意合同是指全部条款均由当事人协商订立而成,不含格式条款的合同。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责任即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保证是指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制度。债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部分或全部的债务。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务的权利。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进行的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而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处分行为的权利。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享有和承担。债权关系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只有得到债务人的帮助才能实现其权利。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由第三人承受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的债权。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引起债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清偿了债务,债权人接受其履行从而导致债的消灭。债的终止,即债的消灭,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再存在的情况。债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停止侵害是指侵权行为人终止其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功能的正常运作,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与以明确答复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先占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履行抗辩权。即指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个人合伙的加入,又称入伙,是指在合伙经营期间,原合伙人以外的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以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正当地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结果均无过错时,根据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法人是指依照公法设立的法人,如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公益法人是指成立目的是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典权是指出典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交由典权人,典权人向其支付一定典价后对出典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养殖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国有或集体所有水面从事养殖、经营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民事主体。出典房屋的先买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典权人享有优先于他人的购买典物的权利。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劳务和服务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从事的为他人完成特定工作或提供特定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关系。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占有,是指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占有权是指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理或控制的权利。原始取得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双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义务,同时也都享有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时效制度是指非财产所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公开的、无争议的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超过法定期间即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民事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不法占有他人动产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该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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