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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本科公务员什么级别,大学生公务员入职是什么等级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07 13:11:26 编辑:公务员考试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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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公务员入职是什么等级

1.大学生毕业刚进入公务员时,根据学历的,定级不同。如果是专科生毕业,通常定级为二级科员;如果是本科生毕业,一般定级为一级科员;如果是硕士研究生毕业通常定级为四级主任科员,博士研究生毕业通常定级为二级主任科员。从本科到博士,从科员到正科的待遇。并且这个研究生要是全日制,拿学历学位的,中间在职读的,不会因为学历和学位提升,而提升职级,只有入职的时候看。2.其实,这也只是通常的规定,在实际情况下并不一定能够实现的。如硕士毕业的学生,某单位有很多四级主任科员岗位,职级未满,就有很大可能定级为四级主任科员。但是,如果已经满了,那就会定级为二级科员,和本科生一样,因为没有职级了。大学生公务员入职是什么等级

大学生公务员入职是什么等级

2,本科毕业三年考公务员是什么级别

  报考的职位设定“主任科员以下”是针对不同报考人员设置的。举例而言,硕士考上该职位,定为副主任科员;博士考上该职位,定为主任科员。你是本科毕业,应届毕业生应定为科员;但由于有一段时间的工作经历,所以应视的具体工作经历而定。举例来说,已经是正科级的公务员或是事业单位相当职务,一般当然要定为主任科员。重要的是还要看报考的机构。根据所说的,一般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他们的职位非常宽松,所以你不用担心这个问题,即使定为科员,晋级一般也是很快的。  在国家公务员单位中,本科学历,无工作经验的,被录用且过了试用期被留用的,定级为科员。本科学历,但有5年工作经验的,被录用且过了试用期被留用的,定级为副主任科员。硕士学历,被录用且过了试用期被留用的,定级为主任科员。

本科毕业三年考公务员是什么级别

3,公务员本科什么级别

  公务员级别与学历关系如下: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以下是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是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通知原文  中组发[2008]20号  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规定内容  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七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综合管理类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其他类别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28日发布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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