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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3-11 19:12:36 编辑:公务员考试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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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定义:按照我国合同法,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后顺序,分为一方先为履行、一方后为履行或双方同时履行这几种情况。因之,合同履行抗辩权,也可分为先为履行抗辩权、后为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由于先为履行抗辩权系在对方履约能力变差,如自己先履约则有财产损失危险之时行使,故理论上称为不安之抗辩权。先为履行抗辩权因对方提供相当的履约担保而消灭,故又称为保证履行抗辩权。后为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均要求对方不迟于自己履行。这两种抗辩权的行使要件基本相同,只是行使后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后为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可要求对方先履行,在对方履行后,再按原合同约定,向后顺延一定时间来履行义务。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2,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 1、频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3、须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4、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3,何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样说吧 我们两互负债务,没有规定谁先履行,那就应该是同时履行义务。 如果你没有履行义务,又要我履行义务,我有权拒绝履行。 即使你履行了,但有瑕疵,我也有权拒绝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   1、须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3、须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4、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 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
履行债务没有先后顺序,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到期债务。
你考的什么试啊?

何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1.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若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则不在此限;若受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为给付,除非如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2.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为对待给付。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在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在本质上的牵连性,而只有双务合同才具有这种性质,所以必须是双务合同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必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到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具有对价的牵连关系,是基于同一个合同产生的,并且均已届履行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如果履行仅有细微的瑕疵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对方的履行必须是可能的,否则只能解除合同。

5,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比如说买手机,一手交钱,一手交手机,也就是说买卖双方都要同时履行一个行为,卖方提供符合使用功能或符合其所述功能的产品,买方支付价款。如果卖方没有提供符合质量或者功能的手机,买方即可拒绝支付价款,如果买方没有支付对等的价款,卖方可以拒绝交付手机,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典型范例。那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什么呢,它的产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如上述例子中讲到的买卖双方各自需要履行的行为,(2)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3)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5)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的。如果对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当通过合同变更、解除或者追究违约责任等规则来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上述基于对待关系的双方债务,尚应包括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者变形,尤其是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损失或让与请求权。例如,甲有A物与乙的B物互易,因甲的过失致A物灭失时,甲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损失责任。于此场合,乙对甲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与甲对乙给付B物的请求权,可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有适用余地。例如,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万元,甲对乙有直接请求交付该钢材之权,若甲届期不支付货款,则乙可以拒绝甲的交付钢材的请求。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甲将A车出卖给乙,价款75万元,而乙将其对甲请求交付A车并转移所有权的债权让与丙。在丙向甲请求履行时,甲可以乙未给付价款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
一、概念: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二、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无先后顺序 3、双方债务均届至 4、一方可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或对方履行债务不合约定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1.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若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则不在此限;若受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为给付,除非如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2.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为对待给付。

6,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具备的要件:  1.双方的债务由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且双方的债务之间有对价关系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该规定即为对此要件的确认。注意:(1)双方的债务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虽然合同法第“条没有明确规定此点,但从各国立法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分析,当事人的债务必须建立在同一合同的基础上。如果双方互负债务,并非因同一合同而产生,即使两债务在事实上具有密切的关系也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两个债务在履行上没有牵连性,缺乏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2)两债务必须是因双务合同而发生。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的牵连关系,是指两债务的履行互为条件、互为牵连。非双务合同间不得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其性质为单务合同而非双务合同,因此均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3)两个债务必须具有对价关系。对于对价的性质,各国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只要双方的债务的履行具有互为条件、互为牵连的关系即为对价关系,一般不考虑双方的债务在经济上是否对等。但是,对价关系的确定,也不能完全抛弃双方债务在经济上的价值,否则有违民事活动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因此,对价虽不意味着两个债务的价值完全相等,但是对价至少表明当事人通过债务的履行,其所得与所失至少大致相当。  2.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当事人一方(请求相对人履行一方,即原告)向相对人(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即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原告所负有的与对方债务有牵连关系的债务未履行,被告因此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债务。如果原告已履行了债务,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这时债务的对立与牵连状态已经消灭,同时履行抗辩权也无从产生。若原告仅提出履行的表示,被告仍可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另外,原告未履行的债务与被告的债务没有对价关系,被告也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被告一方没有先行履行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要求己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其目的是使对方请求不能成立。如果己方负有先行给付义务,则抗辩不能成立。因此,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须行使抗辩权一方无先为给付义务。同样,相对人的债务未届清偿期时,也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 1、频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3、须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4、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所谓先诉抗辩权,又称为检索抗辩权,是指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基于先诉抗辩权,可以拒绝债权人的请求,而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只有在主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以后仍不够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应就剩余部分的债务负责。在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保证人所承担的只是补充责任,在主债务人有资产清偿其全部债务时,甚至保证人将不负责任。因此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大大地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从而对鼓励担保、保障债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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