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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何谓时效中止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19 22:50:14 编辑:公务员考试 手机版

1,何谓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何谓时效中止

2,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中断,然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是对的我确定
中止的情形包括: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含义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包括:(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2)其他障碍: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1、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的,诉讼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2、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桂林律师蒋光晖 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地址:广西桂林市滨江路18号滨江大厦四楼
中止的情形包括: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含义是什么

4,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2001年1月1日甲欠乙的钱,那么乙对甲就有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2000年12月31日-2002年12月31日)。 如果在2001年10月1日乙要求甲还钱,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就中断,重新开始计算,即诉讼时效期间就是2001年10月1日-2003年10月1日。 如果乙一直都没要求甲还钱,但由于2002年8月31日-10月31日时(因为这段时间是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开始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就从2002年8月31日-10月31日时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10月31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诉讼时效就变成2000年12月31日-2002年8月31日,2002年11月1日-2003年2月28日(加起来还是两年)。
应该是d。此题应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结婚可以说是导致债务不能清偿法定的事由。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所以仍然有三个月的时效期间。

5,诉讼时效可以中止吗

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应该是d。此题应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结婚可以说是导致债务不能清偿法定的事由。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所以仍然有三个月的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可以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点: 1、 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 (1)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2)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
其实要将诉讼时效的中止与诉讼时效的中断比较后来理解会更好!我是这样理解的(可能术语不是很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2001年1月1日甲欠乙的钱,那么乙对甲就有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2000年12月31日-2002年12月31日)。 如果在2001年10月1日乙要求甲还钱,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就中断,重新开始计算、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例如,但由于2002年8月31日-10月31日时(因为这段时间是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开始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就从2002年8月31日-10月31日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诉讼时效就变成2000年12月31日-2002年8月31日,即诉讼时效期间就是2001年10月1日-2003年10月1日。 如果乙一直都没要求甲还钱,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10月31日)起。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6,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4.当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有什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范围: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哪些情形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任何债务只要债权人需要诉讼,而不想马上诉讼的,都可以选择,尤其有几类用户要特别重视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1、与债务人长期合作,如果直接诉讼或上门讨要,会影响合作关系,不做任何行动,又对债务不十分放心者; 2、债权期至,又没有时间没有精力去处理,想要延缓起诉的; 3、债务人下落不明,无法追讨,债务又将过期,应当采用诉讼时效中断的; 4、债务人在异地,债务数额不大,追讨成本高的。
文章TAG:诉讼时效中止何谓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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